2009年1月22日,藤县太平镇金世纪手机店发生凶杀案,吴某某因涉嫌犯罪,于同年3月12日被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8日,藤县人民检察院 指控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藤县法院提起公诉。此后,藤县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先后两次对吴某某作出有罪判决,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七年,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 黄某某等人民币九万多元,后均被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判决,发回重审。2010年12月31日,藤县人民检察院以藤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 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书。随后,吴某某向藤县法院提出请求国家司法赔偿。经依法审理,藤县法院作出赔偿决定书,赔偿吴某某被错捕错判刑 事拘留634天的赔偿金90000元。作出赔偿决定后,藤县法院又积极向县委、县委政法委及县政府领导汇报,使该院的决定得到了有关领导的支持,县财政及 时安排了赔偿金。
据查,该案是藤县法院作出的第二起国家司法赔偿案。近年来,随着诉讼案件逐年递增,藤县法院在案多人少、案情日趋复杂的情况下,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坚 决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多措并举提高审判质量,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事、民商事、行政等各个审判领域中坚决防止冤错案。自 1995年《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以来,该院审结的刑事案件4436件,只有两件当事人提起国家司法赔偿,两件均依法决定给予当事人赔偿。这一方面表明该 院一贯坚持有错必究、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另一方面表明该院刑事审判工作富有成效,有力地维护了地方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藤县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案也给广大政法干警提了一个醒:在刑事诉讼中更要提高证据意识,无论是侦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都要重证据,把案件办成“铁案”,既防止冤假错案发生,也避免出现因证据收集不足导致有罪的人逃过法律制裁的情形。
来源:广西法制网 | 作者:黄海峥 | 责任编辑:莫小松
- 上一篇:藤县东荣镇护安小学高台分校探访
- 下一篇:藤县东荣镇农村青年在村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