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2日中午,黄某全在藤县某镇捕蛇,见到一条蛇钻入一旱地边的蛇洞里后,就用干枯的茅草点燃放在蛇洞口,并扇风把烟熏入蛇洞,蛇窜出洞后,黄某全去捕蛇,未将点燃的茅草熄灭,点燃的茅草把蛇洞口的杂草引燃,火势向附近山林蔓延,引起了山林失火,将被害人黄某林、黄某强等人的山林烧毁。失火后黄某全试图用手和木棍扑火,但因火势太大无法扑灭。经鉴定,黄某全失火烧山过火林地面积为4.43公顷。
2019年10月10日,藤县检察院以涉嫌失火罪对黄某全提起公诉。2019年10月23日,藤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全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失火罪,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在野外不慎引发山火后,应在第一时间选择报警,等待专业扑火队员赶到,将损失减少到最小。预防火灾,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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