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镇看牙医结果变成牙髓炎,告赔5万

查看:3535   评论:0   来源:藤县人民法院   时间:2019-11-06 21:59:50

藤县某镇一对夫妻吴某、韦某不具有医师资格而非法行医,致使前来就医的女子梁某患上牙髓炎,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为此,梁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韦某夫妻赔偿。前不久,梧州市中院对该起健康权纠纷作出了终审判处。

2017年2 月11日,女子梁某因牙列不齐到吴某、韦某开设在藤县某镇街上的牙科诊所就诊。在收取梁某900元治疗费后,韦某替梁某行上前牙(三颗)固定修复术。术后梁某即感觉三颗牙齿疼痛,经吴某、韦某多次治疗,未能好转。随后,梁某多次到佛山市中医院等医院就诊,经诊断为牙髓炎,共就诊34次,用去医疗费2万多元。藤县和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曾两次对上述纠纷进行调解,吴某同意负责梁某治疗牙痛和镶牙的费用,认可梁某镶牙齿的费用为每颗1000元到1100元。2019年1月,梁某诉至藤县法院,要求被告吴某、韦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被告是夫妻关系,都不具有医师资格,未在任何医疗机构进行医师执业注册。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损失由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两被告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资格证,从事诊疗活动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非法行医。原告在被告店内诊治牙齿,因被告的诊治方法、措施不当造成原告牙齿损害,被告应当负赔偿责任。原告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没有选择正规的医院诊疗,主观上存在轻信、疏忽大意的过失,原告对损害结果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以承担20﹪为宜。法院核定原告因牙齿损坏而造成的损失为32406.46元,被告应赔偿80%即25925.17元,加上精神抚慰金3000元,共28925.17元。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吴某、韦某连带赔偿原告梁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28925.17元。宣判后,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作者:祝裕旺 罗冬梅)

来源:民一庭  藤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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