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荣镇5岁孩子沙洲水坑溺亡!起诉获赔8万多

查看:5991   评论:0   来源:西江都市报   时间:2019-08-06 21:23:54

2018年10月,5岁的小杰到江边的沙洲玩耍时,不慎跌落一水坑中溺水,后经抢救无效身亡。小杰的父母认为事件是采砂者在采砂后没有将砂坑回填所导致,诉至法院要求采砂者担责七成。前不久,藤县法院对该起生命权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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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溺亡引发纠纷

2011年11月,张一、李二、王三、钱四与东荣镇某村村民小组签订出租协议。协议约定,村民小组将该村村边沙洲出租给张一等4人共同采砂。同日,张一等4人将30万元租金交给了村民代表。在采砂前,张一退股,不再参与经营。合同期限内,李二、王三、钱四在承包的沙洲上采砂,在沙洲上形成多个砂坑。采砂作业结束后,李二、王三、钱四只对部分砂坑进行了回填。


2018年10月1日,水位上涨,河水浸满坑口。小杰到江边沙洲玩耍,经过坑口旁边时,不慎跌下水坑溺水,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失去爱子的韦铭夫妇痛不欲生,遂诉至法院,要求请求判决被告张一、李二、王三、钱四共同赔偿因小杰溺亡造成的经济损失21万余元。


被告张一等4人对韦铭夫妇痛失爱子表示深切的同情,但也表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他们认为,案发的沙洲水坑是自然河流形成,并非他们采砂形成;张一虽然在出租协议上作为承租方签字,但实际没有参与采砂活动,故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杰的身亡是韦铭夫妇监护不力的原因所导致,与被告无关,应当由韦铭夫妇自行承担责任。此外,4名被告与村民小组签订的出租协议并未约定采砂一方要对砂坑进行回填,因此被告没有设置警示的义务;如被告需承担责任的话,那么作为出租方的村民小组也应该承担责任。综上所述,4名被告认为小杰的死亡与被告无任何法律关系,请求法院驳回韦铭夫妇的诉讼请求。

父母监护不力需担责

法院认为,根据该案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小杰到河边沙洲玩时,不慎跌落到被告李二、王三、钱四采砂时留下砂坑内的水坑溺水身亡的事实。同时,参照相关计算规定,核实原告因小杰溺死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1055.08元。


关于责任主体和责任承担比例的问题,法院指出,受害人小杰在事故时未满8周岁,不具备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韦铭夫妇是小杰的法定监护人,负有对其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并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等其他的合法权益,但韦铭夫妇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并管教小杰,致使小杰溺水身亡。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韦铭夫妇对小杰溺水死亡,应当自行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被告李二、王三、钱四在沙洲采砂时留下多个砂坑,在采砂结束后,没有及时将剩余的沙石回填,也没有在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对受害人小杰溺水身亡有过错,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被告张一在采砂前退股,其他三被告也承认其没有投资和参与管理,故被告张一不承担责任。


根据原告的监护责任和被告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李二、王三、钱四共同承担总损失的30%责任,其余损失由韦铭夫妇自行负担。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责令被告李二、王三、钱四共同赔偿给原告韦铭夫妇因受害人小杰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87316.52元;驳回韦铭夫妇对张一的诉讼请求。(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西江都市报 梧州最前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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