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了,在你们的努力下我终于拿到60万元的赔偿,真是太感谢你们了!”近日,在藤县法院执行局办公室,申请执行人李某对执行法官连连道谢。
申请人李某领取执行款
据悉,申请执行人李某是广西某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瓷公司”)的员工。2012年10月9日,李某下班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二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由于陶瓷公司未依法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李某向藤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申请仲裁。因双方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载裁决而分别诉至藤县法院。经一审、二审判决,法院判决陶瓷公司应支付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共计182832.26元;支付李某2014年12月25日-2017年6月30日止的伤残津贴66300元,自2017年7月份起至李某退休之日止按月支付李景新伤残津贴2210元(随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而同步自行调整);支付李某2014年12月25日-2017年6月30日止的生活护理费31977元,自2017年7月份起按月支付给李某(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付,并应随广西职工月平均工资变化而同步自行调整)。
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陶瓷公司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李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收到该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同时,执行法官及时约谈双方当事人,摸清申请人的真实想法,了解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执行措施,力促案件尽快执行。
约谈后发现,此案件发生在2012年,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陶瓷公司之间的纷争,从行政诉讼再到民事诉讼,长达6年的拉锯战,给双方增加了巨大的费用和时间的成本。为此,在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企业的困难,执行法官多次对被执行人陶瓷公司进行回访,说明其中的利害关系,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将坚决采取强制措施,与此同时,执行法院与申请人李某联系,建议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
最终,经执行法官的努力,双发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陶瓷公司赔偿申请人李某各项损失按总额60万计算,该款分四期支付,第一期支付30万,以后每年10万,申请人李某自愿放弃其余赔偿请求。该案件以人性化的方式顺利执行结案,达到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均满意的良好效果。
(唐楚茵 谭坚 )
来源:藤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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