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一男子抢完金铺后再杀害两名同事

查看:3910   评论:0   来源:梧州中院   时间:2018-12-29 15:34:21

2017年9月3日,梧州市某大型商场内的金铺曾发生抢劫案,抢劫金铺的男子驾车逃离现场后又跑到工作的餐厅杀害两名同事,2018年12月27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抢劫杀人案件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朱延东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朱延东经事前准备后大量饮酒,携带两把刀具独自驾驶摩托车到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三路某商场一楼的黄金店铺,持刀威胁金店工作人员,从店铺内劫走180件、价值75987元的黄金金饰。在驾驶摩托车逃跑过程中,不慎将抢得的黄金饰品全部掉落到地上,因怕被他人发现便慌乱逃离现场。随后,朱延东驾车来到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二路某小区旁某自助银行门口处,持刀对被害人李某辉实施抢劫,劫得现金350元。

实施抢劫后,因臆想到其工作餐厅的老板及同事被害人黄某翔和关某仲对其不利,产生了杀害二人的念头。当日16时许,朱延东驾驶摩托车到其工作餐厅,见到关某仲后持尖刀向关某仲的胸腹等部位连捅数刀,致使关某仲当场死亡。此时另一被害人黄某翔从餐厅二楼下来,朱延东又持尖刀捅向黄某翔数刀,致使黄某翔当场死亡。作案后,朱延东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主动到附近的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作案事实。经鉴定,朱延东在作案时属于普通醉酒,其在实施抢劫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杀害两名被害人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延东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朱延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属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延东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罪名成立。朱延东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朱延东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为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利和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对被告人朱延东作出上述判决。

文字:罗豪 庾兰艳

图片:韦钊丽

编辑:韦钊丽

审核:萧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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