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3676 评论:0 来源:西江都市报 时间:2018-12-10 20:52:56
本报讯 5岁幼儿在幼儿园吃课间餐时,被自己碗里的汤粉烫伤,到底谁该为这起伤害事故负责呢?对此,幼儿的父母与涉事幼儿园在法庭上争执不下。近日,藤县法院审结该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5岁的小杰(化名)系藤县藤州镇某幼儿园的学生。5月2日,在课间餐期间,老师将汤粉盛好,放在桌子上,没有发放筷子(勺子)等用餐工具,让小朋友等待教师指导集体用餐。此时,小杰将盛有汤粉的碗举起,汤粉淋在小杰的头面部、右肩、右胸壁等部位,造成烫伤。经医院诊断,小杰头面部、右肩、右胸壁烧伤,程度为浅2度。因赔偿问题未能协商解决,小杰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护理费共计1813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未满6周岁的小杰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幼儿园生活学习期间,作为教育机构的幼儿园有管理、教育的职责,有义务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在课间餐期间,幼儿园疏于管理,没有尽到相应的防范义务,本应将汤粉留到适合儿童食用的温度再分发,但幼儿园却直接将高温的汤粉直接放在小杰面前的桌上,造成小杰端起汤粉时不小心被烫伤。法院认定幼儿园未尽到保护小杰人身安全的管理职责,其对小杰所遭受的损害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判决被告幼儿园赔偿经济损失3428元给原告。
(祝裕旺 罗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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