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4704 评论:0 来源:玉林日报 时间:2018-12-05 19:15:14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等4人形成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手段恶劣,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强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了强迫卖淫罪。被告人苏某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主犯,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波、张某初、卓某武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苏某、张某波、张某初采用威胁的手段,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构成了强奸罪。
玉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由于案情重大,该案将择日宣判。
(玉林日报通讯员 文小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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