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3696 评论:0 来源:藤县人民法院 时间:2018-11-21 19:20:41
藤县某镇三名村民先后五次伙同他人到工地辱骂、恐吓施工人员,阻扰工地施工,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最终上述三名村民因寻衅滋事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2011年6月,藤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通过合法途径,竞得藤县某镇某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取得相关许可后,房地产公司开工建设。在施工期间,村民杨某新、杨某超、杨某盛及杨某运、杨某健(二人均另案处理) 等村民以地块是村民捐赠给学校作建设用地,不能改变用途进行商业开发等为由,先后于8月9日、8月12日、8月16日、8月29日以及11月13日五次到工地,通过拉横幅、谩骂、威胁等方式迫使房地产公司停止施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新、杨某超、杨某盛伙同他人辱骂、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产、经营,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应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幅内量刑。三被告人主观上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客观上相互协作,共同实施寻衅滋事的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积极参与,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能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新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判处杨某超、杨某盛有期徒刑一年。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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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焕杰、祝裕旺
▍编辑:唐楚茵
▍审核:高 云
▍出品:藤县人民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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