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千亩林场40年租金仅5万元 法院判决增加129万元

查看:3618   评论:0   来源:藤县人民法院网   时间:2018-11-09 18:43:05

11月7日上午,藤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石忠贵担任审判长,在潭东法庭开庭审理一起林地承包合同纠纷并当庭宣判。法院判决承包方每年增加支付承包金58968元给村委,以剩下的22年合同履行期限计算,原告村集体经济收入将增加1297296元。


藤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石忠贵担任审判长


2000年1月,藤县同心镇某村委(以下简称“村委”)与村民谭某伟签订了《关于XX村暗冲林场承包的合同》,合同约定村委将林场租给谭某伟管理,租期限为40年,总面积为982.8亩,总承包金为50000元。合同签订当天谭某伟将承包金50000元支付给村委。2007年9月,谭某伟、谭某宁两兄弟签订《关于均分暗冲林场协议》,该协议经村委确认同意。2017年12月,藤县林业局颁发《林权证》,确认谭某伟承包林地面积578.4亩,谭某宁的为404.4亩。

2018年,村委以实际每年每亩承包金仅为1.27元,租金明显偏低,不合理、不公平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将承包金每年每亩变更为80元。

案件受理后,石院长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均不成功。在庭审中,石院长熟练运用庭审技巧,引导原、被告双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以及辩论,庭审持续了一个小时。因调解不成功,合议庭在合议后当庭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谭某伟经招标方式中标,与村委签订承包合同,该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召开党员、村小组组长代表会议通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当时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约18年,双方应继续履行。

法院指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具有履行期限长、投入产出周期长、受国家政策影响较大等特点,因此,在履行过程中难免出现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一些情况,需要双方进行适当的调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农村产业政策的不断调整变化,农村土地的利用效益也在不断提高,近年藤县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金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是客观的事实。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承包金50000元,承包期限为40年,按总面积982.8亩计算,平均到每亩每年仅约为1.27元,但目前藤县新签订的农村山场林地承包金价格普遍已达到每亩每年50元至80元,即使考虑物价上涨等因素,差距也是特别巨大的,这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也是双方当事人所无法控制的,现合同尚有22年未履行,还有较长期限,继续按原每年承包金标准履行将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村委要求增加土地承包金的请求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增加的数额,综合考虑合同形成的时间较早、已经一次性支付了约定的承包金,以及藤县林地承包金价格平均水平等因素,法院酌情将未履行的22年的土地承包金每年每亩增加60元,面积按982.8亩计算,每年应增加承包金共58968元,期限从2019年起计算,在每年的7月31日前付清。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责令被告谭某伟、谭某宁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40年1月22日,每年分别增加支付承包暗冲林场的承包金34704元( 60元×578.4亩)、24264元( 60元×404.4亩)给原告村委,每年的承包金在当年的7月31日前付清。

据悉,自2018年以来,藤县法院积极找准审判服务乡村战略的着眼点,全面推行速调对接工作模式,排查各类不规范的山林、林地承包、租赁合同222份,受理相关合同纠纷24件,指导成功案例5个,为发展壮大藤县村级集体经济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庭审现场

--藤县法院为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保驾护航

作者: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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