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男子偷配朋友的车钥匙,然后跟踪、化妆偷走朋友车

查看:3298   评论:0   来源:西江都市报   时间:2018-08-02 18:36:05

利用微信定位盗窃朋友小车
藤县一名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


本报讯 男子植某顺用事前偷配的钥匙,利用朋友黄某健平常与其微信聊天时发送的定位信息,将登记在自己名下实际上属黄某健所有的小车盗走。最终植某顺落入法网,受到法律的严惩。

2017年9月9日,被告人植某顺利用被害人黄某健(二人系朋友关系)平常与其微信聊天时发送的定位信息,窜到藤县藤州镇某车行对面,确认黄某健的小车停放在该处。次日凌晨,植某顺戴上口罩、鸭舌帽再次窜到上述地点,用事前偷配的钥匙,将黄某健的小车盗走。当天,植某顺再次到藤县县城的时候,被民警抓获。

归案后,植某顺供述了其盗走黄某健车辆,以及将车辆藏匿在桂平市麻垌镇沟桥头(地名)附近空地用遮阳布遮挡的事实。民警根据植某顺的供述将被盗小车提取,并发还给黄某健,同时扣押了植某顺作案时使用的鸭舌帽、口罩等。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76122元。

法院查明,涉案小车于2017年2月7日注册登记,所有人为黄某健,2017年2月22日,转移登记在植某顺名下。

法院认为,被告人植某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植某顺盗窃的财物价值7612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属“数额巨大”,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幅内量刑。被告人植某顺归案后,虽然不认罪,但能供述案件的主要事实,协助公安机关追回赃物,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藤县法院作出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植某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植某顺提起上诉。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温云兰 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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