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出台整治殡葬秩序推行殡葬改革,六个镇试点

查看:5033   评论:0   来源:自治区民政厅   时间:2018-06-01 20:45:39

近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藤县整治殡葬秩序推行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进一步整治我县殡葬秩序,规范丧葬行为,引导广大党员和干部群众移风易俗,转变殡葬观念,推动殡葬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方案》明确: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在人口稠密、交通方便、土地相对较少的藤州镇、塘步镇、埌南镇、金鸡镇、天平镇、濛江镇等六个镇率先推行火葬殡葬改革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实行火葬管理,力争到“十三五”规划期末实现全县殡葬火化全覆盖。

《方案》要求:要切实加强我县非火化区殡葬管理工作,不断强化宣传引导和依法整治监管等工作,遏制乱埋乱葬现象,逐步把非火化区由土葬向实行火葬过渡。一是乡镇、村应统一规划土葬用地,有计划地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边远山区可划定一定范围的荒山用于土葬。二是禁止在铁路、公路(国道、省道)、通航河道的两侧,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耕地,风景旅游区,开发区,住宅区内新建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或者其他坟墓。三是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城镇街道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堂)等。举办丧事活动,要自觉遵守城镇交通安全、市容、环保、环境卫生等有关规定,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县城范围的丧葬活动统一到富吉深水桥县殡仪馆殡仪服务活动场所举办。禁止在《藤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县城规划区内部分地段埋葬坟墓的通告》(藤政通〔2012〕1号)规定地段埋葬坟墓,具体禁止埋葬地段:一是南梧二级公路(现龙圩至潭东一级公路)藤县路段沿线两侧正面山;二是潭太二级公路沿线两侧正面山;三是县城城区交通道路两侧正面山;四是公共设施、建筑、居民小区周边正面山;五是县城的鸡谷山、头闸顶、花果山、东山公园、挂榜岭、石人岭。

《方案》提出:党员干部职工要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带头参与节地生态安葬、节俭文明安葬。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含临时工)及离退休人员等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所在单位、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应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和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未违反殡葬法规及殡葬管理相关政策”的证明,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办理丧葬费、抚恤费、遗属补助费等。藤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含临时工)也要带头为其死亡亲属实行火化。全县范围内在医疗机构、养老福利机构死亡的人员和无人认领遗体一律实行火化。全县范围内所有领取民政救助补贴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凡户籍在藤县的困难群众死亡后在县殡仪馆火化的,死者亲属可凭村委(社区)证明和火化证明到县民政部门领取县财政补助费用600元。

建立违规必罚、举报有奖等殡葬改革奖惩制度,进一步遏制县城及其周边地区违规丧葬等行为。一是对举报县城违规的丧葬行为并经相关部门查实后,给予第一个举报者奖励100元。二是对在政府禁止埋葬坟墓地段违规提供山地给别人埋葬坟墓的山主进行批评教育和制止,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处理。三是对在县城等地方违规为他人提供殡仪服务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四是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含临时工)及离退休人员等在本县辖区内违规为其亲属办理丧葬事项的,要按国家工作人员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处理。五是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含临时工)及离退休人员等死亡后不实行火化的,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抚恤、遗属生活困难等方面补助费。

将会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相关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动县殡仪馆运行,开展火化服务,为全县殡葬改革工作开展提供保障。另外,设立临时公益性土葬集中区,妥善解决县城及其周边地区乱埋乱葬问题;在县殡仪馆建设灵棚管理区,作为举办殡仪活动场所和举行丧事活动使用。
来源:藤县藤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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