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濛江私自在别从林地建坟,两姓升温

查看:7776   评论:0   来源:藤县司法   时间:2018-03-01 21:28:36

春节期间,藤县濛江司法所接到几名健良村村民报案,称自家林地被他人霸占用作坟地,接到报案后,濛江司法所立即会同濛江镇综治办工作人员一起赶赴现场处置。



据了解,1月底,同村的梁姓族人在未与何姓族人协商的情况下私自在何姓族人的林地范围内起建起了一座坟墓,并砍死了几棵种在林地内的荔枝树。何姓族人尝试与梁姓族人进行沟通协调,让其迁走坟墓并赔偿相应损失,但遭到了梁姓族人的拒绝,并置之不理。矛盾得不到解决,两方的摩擦不断升级。为防止暴力事件升级,几名何姓族人就来濛江司法所寻求帮助。




濛江司法所所长郑达给梁姓族人讲解《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知识,让他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同时,也深刻了解到其自身的错误。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第十五条规定,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梁姓族人擅自在他人林地上修坟,于情于法都不合。

      在明确了法律法规依据后,对双方代表开展沟通调解,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梁姓族人终于认识到自身错误,同意迁坟并赔偿5000元作为破坏林地、果树的费用。至此,一起宗族间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得到有效化解。



法律知识普及

《殡葬管理条例》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图文:郑   达

编辑:易   嘉

审核 :吴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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