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初中生被群殴致残 学校被判疏于管理担责20%

查看:4893   评论:0   来源:梧州零距离   时间:2018-02-01 18:37:48

藤县某中学初中生小卢与小吴因通行问题发生矛盾,随后小吴被多人殴打致残。到底谁该为这起纠纷负责任呢?近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因学生打架而引发的健康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学校在履行管理及保护义务方面也存在疏漏,须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学生之间有矛盾引发群殴

2015年12月24日,小卢与小吴在教室内因通行问题发生矛盾。当晚20时许,同是该校的初中生龙某明、李某龙等人在教室内持凳子、课桌等物殴打小吴,致使小吴倒地受伤。小吴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2万余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吴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事发后,龙某明家属赔偿了4.3万元,李某龙等8人的家属共赔偿了6050元,学校垫付了2000元医药费。

2016年12月,藤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害人小吴没有任何过错,被告人龙某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7年2月13日,小吴的父母诉至法院,要求龙某明、李某龙、卢某章等人及他们的法定监护人赔偿经济损失10万余元,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学校疏于管理被判担责

学校方面辩称,该案是同学之间因通行问题而引起的,原告小吴系被龙某明等人打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由龙某明等人担责。学校每个学期均通过校会、班会、黑板报、宣传画、墙报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并在校门口、教学楼楼梯等公共地方用瓷砖黏贴永久性的《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已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被告龙某明等人殴打原告是在第一节晚自修下课期间,因殴打事件发生时间短,学校教师得知此事时打架事件已结束,不可能及时进行制止。

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吴被打伤而住院治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与被告龙某明、李某龙等七人共同殴打原告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七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被告龙某明、李某龙等七人属未成年人,他们的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即被告龙某京、陈某梅等12人承担。

法院指出,被告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虽然被告学校平时能以各种形式教育学生遵纪守法,但对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有疏忽,从而导致该案学生打架事件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告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责任。

藤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理经济损失共为88424.98元,由龙某京、陈某梅等12名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为70740元,扣除上述被告已赔偿49050元,还应赔偿21690元;由被告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为17685元,扣除已赔偿2000元,还应赔偿15685元。

学校方面不服,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维持一审原判

经审理,梧州市中院认为,该案根源于通行纠纷,学校在日常教学管理中,没有密切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事前没有及时发现苗头,没有及时找出矛盾的根源并采取有效办法化解,未能尽管理职责并有效控制事态的发展,阻止伤害发生。上诉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采取必要、有效的管理措施,风险防控措施方面做得不到位,在履行管理及保护义务方面也存在疏漏。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为此,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学校的上诉,维持原判。

(祝裕旺 陈晓烽)西江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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