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3976 评论:8 来源:西江都市报 时间:2017-08-02 22:19:17
2016年9月3日21时许,唐某孟指使唐某标将该船驾驶至位于藤县县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登洲头,并吩咐黄某文利用钩机将船上的垃圾往江里倾倒。之后,三名被告人倾倒垃圾的行为被群众发现并举报,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将三人控制。
当时,由于三名被告人往江里倾倒了约100吨垃圾,致使藤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13小时。经鉴定,三被告人倾倒的垃圾中含有汞、铬、镉等有毒物质,且汞、铬、镉的含量均超过排放标准的三倍以上。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孟、唐某标、黄某文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藤县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唐某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被告人唐某标、黄某文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唐某孟的违法所得12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三名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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