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一男子花钱从狱中“捞人”被骗走65万元,被判10年

查看:5463   评论:0   来源:藤县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2-07-04 20:05:02 广西南宁市

从狱中“捞人”?
这样的骗术你会相信吗?

李某:
黄大哥,我有朋友被关进去了,能不能帮我想法子把他们搞出来?

黄某:我认识公检法的办案人员,只要给我一些运作费,就可以操作,如果不成功包退款。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的一天,黄某从李某处得知,黄某波、黄某海、黄某钊三人因涉嫌毒品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便向李某谎称只要给付其65万元“运作费”,其就可以通过关系运作将黄某波等人赎出或者减轻处罚。李某信以为真分多次将人民币65万元转到黄某的银行账户。随后,黄某将所得的钱全部用于还债和做生意。直到黄某波等人被判刑后,李某才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


案件移送藤县人民检察院以后,该院以黄某涉嫌诈骗罪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藤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黄某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自己能利用关系将在押人员赎出或者减轻处罚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6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人享有特权,任何人触犯法律底线都会受到惩罚。以“疏通关系 ”、“减刑”、“提前释放”等为借口,称可以在狱中“捞人”的都是诈骗手段。检察官呼吁广大群众在表达诉求、争取合法权益、解决问题的时候,要通过法律途径、用正规方法解决,不要寄托于托关系、走后门,以防被骗,人财两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文字:张婷婷

图片:网络

编辑:唐子雅

审核:雷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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