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权爱一个人,
也有权不爱一个人,
无论是爱还是不爱,
都必须在道德和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
反之,轻则伤情,重则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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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岑溪法院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刑事案件,被告人农某某多年求爱不成,反把女方大哥砍伤,被判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经岑溪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9月,高兰兰(化名)到崇左市某中学实习期间,在该校就读的被告人农某某对高兰兰心生爱慕,此后便通过各种方式追求高兰兰,但均被高兰兰明确拒绝。在高兰兰大学毕业回到岑溪某学校工作后,农某某仍通过QQ、短信、到学校围堵等方式滋扰高兰兰。2021年3月13日凌晨,农某某翻墙进入某校园,然后爬窗进入高兰兰宿舍并滞留到次日,次日16时许,高兰兰返回宿舍发现农某某后即报警处理,农某某因此被岑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五百元。此后不久,高兰兰便从某学校辞职。
2021年5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农某某在前往某学校寻找高兰兰未果后,便随身携带一把斧头去到高兰兰租房处找高兰兰,后在该租房五楼楼梯间遇到高兰兰的哥哥高明明(化名),因未能见到高兰兰,农某某便向高明明索要200元钱称作为回家路费,高明明拒绝并欲带农某某到公安机关处理,下到三楼楼梯间时,农某某在后面持斧头砍向高明明头部、颈部致高明明受伤,之后逃离现场。同日,农某某被公安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高明明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农某某通过亲属赔偿高明明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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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追求高兰兰不成,多次到学校滋扰高兰兰,严重影响高兰兰的工作、生活,后又持凶器打伤高明明,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并通过亲属赔偿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对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最终,综合全案事实,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四项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文字:黄丽婷|李 寅
编辑:钟知烨
校对:黄 宇
审核:覃显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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