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出租、出售、出借银行账户(卡)、手机卡的个人(单位)注销开户的通告

查看:1692   评论:0   来源:岑溪公安   时间:2021-12-06 21:58:51




关于敦促出租、出售、出借

银行账户(卡)、手机卡的个人(单位)

注销开户的通告


为加大对我市非法收购、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手机卡等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黑灰产业链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给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非法收购、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手机卡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以上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

二、非法收购、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手机卡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行为人尽快投案自首。凡是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行为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的,公安机关将和司法机关将从严查处。                 

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凡知悉非法收购、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手机卡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公安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的信息依法予以保密,并对检举揭发人的人身安全依法予以保护。凡是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0774—8222758


岑溪市公安局

2021年12月6日


来源:岑溪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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