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还恋爱期间其所给的钱款,用“不雅照”敲诈前女友5000元

查看:2008   评论:0   来源:岑溪法院   时间:2021-08-13 21:32:34


近日,岑溪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敲诈勒索罪案件,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责令杨某退赔被害人黎某经济损失5000元。
 
案情回顾
 
杨某与黎某本是男女朋友关系,后因故分手。意难平的杨某欲与黎某重修旧好,但未果。看着黎某对自己不理不睬的态度,恼羞成怒的杨某要求黎某归还恋爱期间其所给的钱款。否则,就在网络上发布黎某的私密照片。
 

得知杨某的“疯狂想法”后,惊慌失措的黎某向杨某转账了5000元。因担心杨某索要无度,在转账后黎某向公安机关报了警。接警后,公安机关将杨某抓获归案,到案后,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岑溪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因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ND
 
文字:田广伟
编辑:钟知烨

校对:谭镇源

审核:覃显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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