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三男子在藤县当街殴打他人获刑!

查看:2257   评论:0   来源:藤县人民法院   时间:2021-07-25 19:28:30

只因看到他人与相熟之人争吵,三男子不问青红皂白上前对人实施殴打,造成他人受伤。正所谓“打架一时爽,牢饭吃到饱”,三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李某、谭某溪是连襟关系,2020年11月8日18时许,二人在藤县藤州镇某宾馆附近见到其岳母与另一名女子黄某发生争吵与推搡,遂与李某荣(1996年生)一起上前对黄某进行了殴打。其中,李某荣持胶凳殴打黄某,谭某溪用脚踢打黄某,李某则拿起黄某丈夫放在摩托车护杠车桶处的砍刀,用刀背对黄某的背部和脚进行了敲打,致黄某的腿部受伤,犯案后三人即逃离现场。经鉴定,黄某右小腿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1年2月28日,三人主动到藤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1年3月26日,三人赔偿了被害人黄某的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75000元,并取得了黄某的谅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04年9月1 日被藤县人民 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06年2 月1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荣、谭某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三人共同犯罪,并积极动手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承认了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三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

对于三被告人及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综合考虑三被告人光天化日之下在大庭广众的菜市场附近实施暴力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结合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等,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缓刑。




综合案情,藤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荣、谭某溪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苏刚 温云兰 藤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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