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市场生产经营环境,是市场生产发展的根本。受利益等因素驱使,近期成品油非法经营、非法储存现象有所抬头,该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正常秩序,而且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2021年7月19日,藤县工信局联合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太平镇政府等多部门开展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动。经排查,在藤县太平镇古龙路口环城公路旁共查获私自储存、售卖黑油窝点两个,有效打击了非法成品油储存、经营行为,维护了成品油市场秩序环境。
查获的汽油窝点
查获的柴油窝点
危险化学品宣传资料
一、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如:汽油、柴油(闭杯闪点≤60℃)、盐酸、硫酸、硝酸等。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管理的化学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有2828类别危险化学品,其中148种剧毒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的三大危险特性
物理危险: 分为爆炸物、器燃气体、气溶胶(又称气雾剂)、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图体、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自热物质和混合物、自燃液体、自燃固体、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金属腐蚀物、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等十六类。
健康危害:分为急性毒性、皮肤腐蚀/刺激、严重眼损伤/银刺微、呼吸道或皮肤致敏、生殖细胞致突变性、致病性、生殖毒性,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特异性靶器宫毒性-反复接触、吸入危害等十类。
环境危害:分为危害水生环境、危害臭氧层等二类
三、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如:汽油)的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如:汽油))的法律责任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5条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犯该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非法经营汽油举报奖励电话
凡是举报汽油非法经营窝点(黑窝点)、流动车(船)、加油(气)站和非法经营源头油库线索、非法油品入桂(车、船)线索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并查处或立案后,根据查处案件的不同规模,对每个案件的第一举报人或单位提供500-10000元人民币不等奖励,最高10000元人民币,保证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举报电话:0774—6021562
太平政讯
图片/文字:李桂荣
编辑:刘学斌
审核:欧定文
出品:中共藤县太平镇委员会
藤县太平镇人民政府
投稿邮箱:tpzx666@126.com
来源:太平政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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