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645 评论:0 来源:藤县人民法院 时间:2021-04-07 00:12:40
近日,藤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涉及四人及一家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的环境污染案,充分展现了藤县法院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全力维护好藤县生态环境安全的决心。
2014年起,梧州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与太平某砖厂签订协议,由该公司提供酸解黑泥给砖厂作为烧制砖的原料使用。后因砖厂停产,该公司的酸解黑泥被堆放在太平另一处砖厂内。2019年12月份,藤县生态环境局要求该公司对该批酸解黑泥作无害化处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桂某为节约成本,与被告人阿东、阿艺协商,以人民币258000元的价格,委托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阿东、阿艺对该批酸解黑泥进行承包处理。
同年3月31日,藤县公安局打电话通知四被告人到藤县公安局接受讯问,当天下午该四名被告人便主动到藤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接受讯问。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梧州某实业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毒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判处罚金;被告人桂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阿东、阿艺作为被告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阿泰作为直接实施者,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920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四被告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综合考虑案件各种情节后,藤县人民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该实业公司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桂某、阿东、阿艺、阿泰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人民币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该案的宣判,有力震慑了污染环境的犯罪分子,为建设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清新的美好藤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藤县法院贯彻队伍教育整顿进程为群众办实事工作要求的有力举措。
(魏朝菊 覃杰梅)
来源: 藤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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