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藤县某镇的敬老院里跌倒后十四天过世,谁担责? 请看法院判决!

查看:2761   评论:0   来源:广西高院   时间:2021-02-23 23:02:18

林翠在敬老院生活期间,在行走过程中跌倒,导致右股骨颈骨折。经医院治疗未见好转后林翠出院,3天后过世。林翠的丈夫韦强诉至法院,要求敬老院赔偿11万余元。经梧州市两级法院审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有了最终结果。

敬老院内跌倒后去世

林翠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且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于是,林翠的丈夫韦强决定将其送到藤县某镇的敬老院生活。

2019年7月,韦强、林翠与敬老院签订入院协议书,并在入院协议书上的护理等级中选择了“特级护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但双方未约定详细的护理项目。

同年10月6日18时许,林翠离开床铺自由行走,在二楼宿舍跌倒。10月8日下午,敬老院告知韦强林翠跌倒受伤的情况。韦强得知后立即将林翠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对林翠的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2型糖尿病、高血压病。10月13日,医院检查发现林翠病情危险,随时有生命危险,建议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出院诊断为:疑似急性脑栓塞及脑出血,右股骨颈骨折、2型糖尿病、高血压病。当天,韦强将林翠转到上一级医院治疗,经治疗后林翠仍未好转,于同月17日出院回家,3天后去世。


韦强与敬老院协商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韦强诉至藤县人民法院,要求敬老院赔偿因林翠死亡造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万余元。

谁之过引发争议

庭审中,韦强说,林翠的死亡与其自身疾病及在敬老院跌倒导致跌断股骨有直接关联。敬老院未能尽职使林翠未能适时服药,得不到生活照料,导致林翠原来的病没有好转。敬老院疏于管理而使林翠擅自行动不慎跌断股骨,加速病情恶化导致其死亡,敬老院对其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按过错程度分责,敬老院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敬老院并不认可韦强的说法。敬老院辩称,林翠的死亡极有可能是因其自身脑出血、高血压病、重症肺炎、急性肾功能衰竭、尿路感染和感染性休克等多种重大疾病导致的,与敬老院无关。敬老院已尽到工作职责,并无任何过错,不该担责。韦强无法证明林翠真正的死亡原因,更无证据证明敬老院对林翠的死亡后果有参与度,因韦强未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本案也无法查清林翠死亡原因。林翠出院时,医院建议继续治疗,但韦强不听医院建议,仍然坚持出院不予治疗,致使林翠3天后死亡,韦强存在过错。

敬老院担责五成

经审理,藤县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双方签订的入院协议书,林翠、韦强与敬老院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虽然入院协议书约定对林翠的护理级别为“特级护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未约定对林翠“一对一”24小时全时段陪护,但敬老院作为养老服务机构,其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住宿、日常饮食,也包括相关老年养护服务。敬老院为林翠提供“特级护理”养老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因此敬老院系有偿养老服务机构,结合敬老院的机构性质、服务内容综合分析,敬老院有保障老人人身安全和防止意外伤害的合同义务。林翠作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每一次摔倒都有一定危险。经查看监控视频,林翠第一次摔倒后,敬老院的工作人员发现后只是将林翠扶起后便离开,而未在当晚对其给予更多的关注和谨慎的注意,采取有效措施对此危险予以消除或防护,导致林翠在第一次摔倒后再次摔倒,就算是林翠自身原因引发再次摔倒,这与敬老院的疏忽都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对于敬老院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比例,由于敬老院不是对林翠提供“一对一”的服务,且值班人员需要照顾的也并不是只有林翠一名老人,既要考虑敬老院的过错,也要考虑敬老院的实际情况。且对于林翠摔倒受伤的损害发生,与林翠自身原因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不能全部归责于敬老院。综合以上考虑,法院确定敬老院应对林翠摔伤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2020年度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有关规定,藤县法院核算后认定,因林翠死亡给韦强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91.52元,由敬老院按50%的责任比例赔偿韦强3045.76元。

关于韦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藤县法院认为,根据韦强、敬老院双方的陈述,林翠入托时已身患严重疾病,韦强要求敬老院提供帮助林翠服药的服务也可证实该事实。同时,敬老院提供的病历亦证实林翠有脑出血的病史,医院诊断时也怀疑林翠是急性脑栓塞、脑出血。由此可见,林翠死亡亦有可能是其自身疾病引发的。因林翠去世后未进行尸检,无法通过鉴定确定林翠死亡与摔伤的关联性,韦强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林翠的死亡与摔伤存在因果关系,故韦强主张敬老院赔偿林翠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理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藤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敬老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韦强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3045.76元;驳回韦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韦强不服一审判决,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梧州市中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名为化名)

来源:广西高院、太平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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