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肇事车辆撞人,顶着锄头逃逸了

查看:5081   评论:0   来源:广西梧州交警   时间:2020-05-03 21:47:36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

第一时间报警是常识

但总有人幻想可以“溜之大吉”

最终害人害己!



案件详情


2020年5月1日14时许,在梧州市龙圩区大坡镇县道大坡往广平方向笔村路段,发生一起行人被撞导致受伤,肇事车辆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接到报警后,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迅速开展调查,因为事发路段偏僻且没有视频监控,只有伤者、没有散落物,嫌疑车辆的特征不明,给案件的侦破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为了尽快侦破案件,还伤者一个公道,大队办案人员马上兵分两路,一路积极与伤者家属沟通,希望能获取更多当时发生事故的信息,另一路向周边路过群众开展走访排查。




根据家属和走访获取的信息,初步确定肇事的是一辆小汽车,但是具体信息有待进一步核实。在确定肇事车辆的基本车型后,侦查人员继续走访但仍无突破性进展。就在这时,一辆拖拉机司机主动来向警员反映,曾看见一辆小车车头上有一把锄头并且车辆车头前窗有损坏;获取到这个重要信息后,侦查人员立即前往查看村委附近的监控,最后终于锁定了车头上有一把锄头的白色本田小汽车就是肇事车辆。




一把不会发声的锄头,通过热心群众的举报,仿似为侦查人员穿针引线一样,将案件的真相层层揭开!侦查人员顾不上休息迅速赶赴到车主家中。





经询问,小汽车车主兼驾驶员李某对5月1日14时许发生在大坡镇县道大坡往广平方向笔村路段的道路交通肇事致人受伤后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称发生事故后车头上确实多有一把锄头,并将车辆的前挡风玻璃砸损了,锄头已经丢在路边,因其本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证,路上人烟稀少,且该路段没有监控视频,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置伤者于不顾,马上驾车离开,没想到这么快就被公安交警抓获。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法规链接——
交通肇事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证记12分。

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犯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梧州交警提醒——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随着机动车缉查布控等高科技手段的日益普及和应用,发生交通事故后妄图逃逸,不仅无处可逃,还将使肇事逃逸者罪加一等,面临法律的严惩。
肇事逃逸后,已经投保的,保险公司将只在交强险的承保范围内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只能由车主自掏腰包。
肇事逃逸还将与个人诚信挂钩,直接影响当事人生活、工作等方方面面。
为此,发生交通事故后,正确的做法就是要及时拨打112报警和120急救电话,保护现场并积极抢救伤员,这也是绝大多数驾驶人的做法。

审  核:陈曙航

编  辑:苏志文

文  字:梁颖睿

素材来源: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

来源:广西梧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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