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车祸身亡,24万赔偿金,生父母与养父金对簿公堂

查看:3866   评论:0   来源:藤县人民法院   时间:2019-07-13 19:03:25

女儿罹难,亲属获赔24万元

唐勇、陈莲是夫妻。2000年4月18日,两人生育了女儿小萍。同年4月30日,经人介绍,夫妇俩将小萍交给高强抚养,但双方没有办理收养手续。高强将小萍抚养大。小萍在小学、初中阶段的生活、学习费用均由高强支付。平时学校发出的家长安全责任书、学生基本信息表,也是由高强作为家长(监护人)签名。2016年3月10日,经唐勇、陈莲同意,小萍的户口迁入唐勇家。

2016年下半年,小萍外出广东打工。2018年10月24日,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蒙楚驾驶搭载小萍的二轮摩托车与韦郭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蒙楚、韦郭、小萍不同程度受伤。小萍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

小萍死亡后,高强、唐勇、陈莲均到佛山市参与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及丧葬事宜,高强支出了车费、住宿费共805.5元。

今年1月10日,保险公司将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赔偿款共计11万元赔付给唐勇、陈莲、高强。1月26日,佛山市某货运公司代韦郭向唐勇、陈莲、高强一次性支付小萍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费13万元。上述款项均转入唐勇、陈莲、高强共同指定的高强开设的银行账户。

为分赔款,生父母与养父闹上法庭

高强与唐勇、陈莲就24万元赔偿金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引发纠纷。2月26日,唐勇、陈莲诉至藤县法院,要求高强返还领取的赔偿金12万元。

庭审中,唐勇、陈莲称,小萍是他们的亲生女儿,户籍也随他们。小萍生前大部分时间在他们家居住,小萍的后事是他们到场办理,高强不予理睬,养父女关系淡薄。现赔偿金已汇入高强账户,但高强未告知他们,企图将赔偿金占为己有。

高强辩称,小萍出生后不久,他便将她抱养并含辛茹苦抚养长大。小萍从小学到初中所有的生活开支均由他支付。2016年,他因收养手续等原因,无法替小萍上户口,为了方便,才将小萍户口挂靠在唐勇处。小萍遭遇车祸后,他全程参与处理,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唐勇、陈莲虽然也参与处理,但分文不付。他与小萍形成了事实上的养父女关系。唐勇、陈莲虽然是小萍的亲生父母,但没有履行抚养义务,没有资格分割赔偿金。

法院判决:养父获八成赔偿金

经审理,藤县法院认为,我国收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高强在2000年4月30日收养小萍,而我国收养法于1999年4月1日起施行,按照该法第15条的规定,应当办理收养手续。高强收养小萍未办理收养登记,故收养关系没有成立,唐勇、陈莲与小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未解除,高强与小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也未成立。唐勇、陈莲作为小萍的亲生父母,虽未尽到主要抚养义务,但父母子女关系并未消除,因此,唐勇、陈莲有权参与分割因小萍死亡而获得的赔偿金。

法院指出,因死亡而获得的赔偿金并不是死者的遗产,而是对死者近亲属收入损失的赔偿。该赔偿金的分割应根据与死者的远近关系、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抚养关系及生活来源等因素合理分割。小萍是由高强抚养长大的,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在小萍成长过程中高强履行了主要抚养义务,且他在小萍死亡后多次参与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及丧葬事宜,支出部分费用,故高强与小萍的关系更为密切。唐勇、陈莲虽对小萍没有履行主要抚养义务,但小萍是他们的亲生女儿,小萍因交通事故死亡确给他们在情感上造成痛苦。因此,高强应获得赔偿金的80%,即19.2万元;唐勇、陈莲应获得赔偿金的20%,即4.8万元。

5月15日,藤县法院作出判决:高强返还4.8万元赔偿金给唐勇、陈莲。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来源:藤县人民法院、柳州政法 藤州生活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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