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10万潜逃11年 藤县一乡镇干部被判3年

查看:3593   评论:0   来源:藤县人民法院   时间:2019-07-11 20:56:30

男子韦某金在藤县某镇任职期间,假冒村民名字先后6次签领林地流转租金共计102600元,潜逃11年后被抓获。7月8日,藤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了被告人韦某金犯贪污罪一案,该院院长吴汉北担任审判长。

2004年至2008年11月,被告人韦某金任职于藤县某镇人民政府期间,作为公务人员受单位指派下挂辖区某村民委员会开展梧州市林浆纸一体化项目首期100万亩原料林基地等工作,动员村民将林地租赁给广西某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根据镇党委、政府关于组织开展林地流转工作的要求,从2006年12月起,由韦某金负责保管上述村辖区的林地流转租金存折,协助村民委员会将由上述林业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的林地流转租金发放到有关村民账户。2008年2月至10月间,在村民委员会和各生产小组组长不知情的情况下,韦某金假冒村民李某、李某某、黄某三人的名字先后分6次分别签领了三人账户内的林地流转租金56000元、36000元、10600元,共计102600元。韦某金骗得上述款项后除少部分用于生活开支外,余款则于2008年11月携往广东省广州市等地,挥霍花光。2019年5月3日,韦某金在广东省广州市被当地民警抓获归案,并被羁押至宣布逮捕。

法院查明,韦某金曾因挪用公款于2001年12月被中共某镇委员会给予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曾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04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金身为镇政府公务人员,在开展林地流转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假冒村民签名手段,侵吞其保管的公共财物即存折内的林地流转租金102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贪污罪。韦某金曾因挪用公款被党纪处分,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追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幅度内量刑。韦某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韦某金有犯罪前科、案发后拒不配合赃款的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分别予以酌情从重处罚。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以犯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韦某金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责令其退出贪污犯罪所得102600元。

文章:温云兰 祝裕旺

点击“阅读原文”即可观看庭审视频

来源:藤县人民法院

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6574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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