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1月藤县某歌厅保安被打死案判了

查看:4210   评论:0   来源:藤县人民法院   时间:2019-07-08 21:09:35



7月4日,藤县法院民一庭李法官在庭前组织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死者家属获赔经济损失25.3万元。

原告洗某、江某诉称,黄某林是冼某与黄某汉(2014年病故)的儿子,洗某与黄某汉于1999年3月离婚,1999年8月洗某、江某结婚,婚后两人与黄某林共同生活。2017年底,黄某林到藤县某歌厅工作,从事安保工作。2018年1月3日22时许,黄飞祥、李文钦为报复黄某林,在上述歌厅召集廖火林、欧文希、廖文林等人,于次日0时40分许,在后门处与黄某林相遇,黄飞祥等人即对黄某林进行殴打,致黄某林全身多处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黄飞祥等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两原告认为,黄某林是在受雇佣工作的过程中,受到第三人不法的侵害,因而造成死亡的,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的人身体损害,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雇佣黄某林的歌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赔偿事宜未能协商解决,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歌厅赔偿精神损失79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主办法官在深入了解案情后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法官指出,黄某林在工作过程中遭他人群殴身亡,除侵权人有赔偿责任外,作为接受劳务服务的被告也有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原告洗某系智力三级残疾人,是社区的低保户,无经济收入来源,平时属实困难,法官希望被告能理解原告的难处,主动承担赔偿责任。

    经一番释法明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藤县某歌厅同意给付原告冼某、江某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25.3万元,其中当庭给付给付5.3万元,2019年8月30日、9月30日、10月30日、11月30日以及12月30日前均给付4万元,如被告不能按期给付,原告可就被告尚欠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麦曦尹 祝裕旺)

来源:藤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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