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被同学用刀刺伤 学校是否该担责?

查看:3176   评论:0   来源:藤县人民法院网   时间:2018-11-25 19:00:42

初中生小钟与小韦因事发生矛盾,小钟叫来其他同学在宿舍内殴打小韦,小韦用事前购买的小刀刺伤小钟,造成小钟十级伤残。小钟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小韦、小韦父母以及学校赔偿经济损失11万余元。谁该为该起案件担责呢?前不久,藤县法院审结了该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宿舍内 初中生打架致人伤残

小钟与小韦均是藤县某初级中学的同班同学。2017年9月25日8时许,小钟在上课时因违反课堂纪律被小韦记录下来,其知悉后因此对小韦不满。课后,小钟警告小韦,如果不及时删除该记录便要殴打小韦。小韦听到后,就在校内的小卖部购买了两把小刀藏在身上。当日12时许,小钟叫上其他几个同学到小韦的宿舍。因小韦不愿走出宿舍,小钟等人便与小韦发生争执,随后小钟等人对小韦进行拳打脚踢。小韦用双方护住头部,待小钟等人停手后,便从裤袋里抽出小刀朝小钟的左腋部刺去,小钟被刺得鲜血直流。

事后,在场的学生将情况告诉值日老师,该老师与校领导一起将小钟送至医院包扎、治疗。小钟受伤后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共3万多元。

事发后,经派出所委托广西盛邦司法鉴定中心对小钟的损伤进行伤残程度鉴定,鉴定中心评定小钟左腋下损伤致正中神经、尺神经断裂吻合术后遗留左上肢瘫(肌力4级)构成十级伤残。小韦的家属赔偿了小钟的经济损失3000元。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小钟家属便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庭审中  三方各执一词互不让

小钟的父母认为,小韦无视法纪将小钟打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小韦父母作为小韦的法定监护人,未履行监督、教育义务,应对小韦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小钟就读的学校作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对寄宿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生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在校学生携带管制刀具藏匿在宿舍内,学校既没有尽到相应管理义务,也没有尽到对原告的保护义务,导致伤害事故发生,应当担责。

小韦的父母辩称,小韦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小钟在班级里违反学校纪律而被小韦记录,小韦只是履行老师交给的协助管理班级的义务,如小钟有不同意见可以向老师反映,但小钟先言语威胁小韦,后又纠集他人到小韦的宿舍内殴打小韦。小韦在受到威胁、挑衅的情况下被逼反抗,并在混乱之中用事先准备好的用来削铅笔的小刀刺伤原告,小韦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学校辩称,原告的损失是由小韦造成,学校不是致害者,而是管理者,且学校在各班级实行学生轮流记录学生的违纪行为是学校培养学生自我管理的手段,学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无过错  学校尽管理义务不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违法侵犯公民的健康权致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因对被告小韦记录其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不满,先是用语言威胁要殴打小韦,之后又纠集其他同学来到小韦的宿舍对小韦实施殴打,自身存在过错。小韦在之前收到原告的语言威胁后,本应及时向老师及学校领导反映处理,但是没有向老师和学校报告,反而购买小刀做打架斗殴的准备,在原告纠集其他同学来到小韦宿舍并对小韦进行殴打,殴打停止后,小韦使用小刀将原告刺伤致残,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认为应由小钟自行承担30%的责任,小韦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小韦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小韦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小韦的父母亦应对小韦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其中小韦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应当先从小韦的个人财产进行赔偿,小韦没有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支付赔偿费用部分,由小韦的父母赔偿。

法院指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在发生打架前后的情节,被告学校的老师及校领导均不知情,当事人及其他同学也没有向老师及校领导报告,在原告打架受伤后,在场的学生向值日教师报告后,老师及学校领导立即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学校没有过错,不应对原告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有关规定,原告因伤造成的损失,经法院核定共83323.52元,其中医疗费35655.52元,护理费171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1800元,交通费1300元,残疾赔偿金2265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根据上述责任分担的认定,应由原告自行承担24,997元(83,323.52元×30%=24,997元),小韦以及小韦父母赔偿58326.52元(83,323.52元×70%=58,326.52元),扣除小韦父母已付的3000元,尚应赔偿55326.52元。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小韦应在其本人财产中赔偿原告小钟因受伤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55326.5元,不足部分由小韦的父母承担。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祝裕旺 韦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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