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黑风高,来太平“进货”,终获刑15年
作者:藤县人民检察院 日期:2019-12-20 阅:6626

近日,藤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欧某锋运输毒品案在藤县人民法院进行宣判,被告人欧某锋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并处罚金2万元。

事情发生在2018年10月的一个晚上,犯罪嫌疑人欧某锋驾驶小车从广东省云浮市到达广西藤县太平镇,购买700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并将购得的海洛因放到车上,打算在凌晨时分,趁夜深人静、四处无人之时驾驶小车将毒品运回广东省云浮市。欧某锋的如意算盘没有打响,行至藤县北高速路出口收费站时,欧某锋被藤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从欧某锋处扣押了四包毒品海洛因和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重量约90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犯罪分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甲基苯炳胺而故意运输,企图侥幸躲过法律的制裁,最终亲手将自己送入牢笼。


来源:藤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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