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荔浦县男子谢某云为5000元“报酬”,接受他人委托,跨市到梧州市藤县太平镇帮他人携带“东西”回荔浦县,结果途中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近日,藤县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谢某云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2016年3月15日下午,刚刑满释放不久的荔浦县男子谢某云为了获取5000元的“报酬”,接受一名绰号叫“老黑”的男子(另案处理)的委托,去藤县太平镇携带东西回荔浦县。接受委托后,谢某云叫韦某秋驾驶一辆长安铃木牌小轿车搭乘其到太平镇。到达太平镇后,谢某云从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另案处理)手中接到一个黑色包裹后即与韦某秋驾车从原路返回荔浦县。当二人回到藤县东荣镇坡头村一上坡路段时,谢某云发现前方有警察查车,便立即下车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谢某云将身上的黑色包裹扔到路边的芭蕉树根处,随后谢某云就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查获并扣押谢某云丢弃的黑色包裹。经鉴定,包裹里有甲基苯炳胺199.5克、海洛因101克及红色药状甲基苯炳胺颗粒2粒。
庭审中,被告人谢某云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运输毒品罪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称其事前不知道“老黑”叫其携带的东西是毒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云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追究谢某云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云运输毒品甲基苯炳胺199.5克、海洛因101克、红色药状甲基苯炳胺颗粒2粒,数量大,依法应在“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幅内处以刑罚。被告人谢某云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藤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谢某云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炳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关于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
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五)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或不等值的报酬而携带、运输毒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