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无证搭五人在古龙镇出事了,1人死亡、2人重伤,判刑二年九个月
作者:藤县人民检察院 日期:2022-08-21 阅:3364
无证驾驶

“驶”不得!


交通事故猛如虎

惨痛教训需谨记

交通安全无小事

驾驶人一定要

提升交通安全意识

熟练掌握驾驶技能

务必谨慎驾驶、安全行车

安全才是回家最快的路!


驾驶车辆应取得与所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未取得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极易导致事故发生。依法持证上路,方能安全出行。




基本案情
 

案件经过

2020年5月11日凌晨,何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搭乘5人行驶至古龙加油站附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驶出道路外并发生侧翻,造成车上乘客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经认定,何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案件结果

2021年6月7日,藤县人民检察院以何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7日,藤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检察官释法


交通肇事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安全提示:严格遵守交通安全

本案中,何某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驾车必须有证,行车必带本。无证驾驶若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将会威胁到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甚至会触犯法律,需要负刑事责任!大家千万不能心存侥幸,必须依法依规“持证”上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文字:陈迪 肖炳宏(实习)

 图片:网络

 编辑:韦荣富

 审核:雷丽兰


来源:藤县人民检察院

之前报道
https://www.tengbei.net/project/news/show/102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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