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22日、24日、26日,被告人刘某三次在岑溪市某地以150元、200元不等的价格各贩卖1小包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李某,共得毒资550元。4月28日,被告人刘某在上述相同的地点以350元的价格贩卖1小包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李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在刘某身上和驾驶的小轿车上分别查获净重为0.12克、0.10克的毒品海洛因2小包。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检察院指控事实一致。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四次贩卖给吸毒人员吸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被判处刑罚,属有前科,且属毒品再犯,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四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炳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第(一)项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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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黄丽婷|刘志琦
编辑:钟知烨
校对:田广伟
审核:覃显芸
来源:岑溪法院